女子收4万元彩礼后不领结婚证被男方告上法庭重庆新闻资讯生活dd-【新闻】
女子收4万元彩礼后不领结婚证 被男方告上法庭 - 重庆新闻 - 资讯生活
家住永川区某镇的王先生与邻镇的段女士于201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,恋爱期间,王先生为段女士购置衣物以及其他消费共计1万余元,双方于2013年3月订婚,订婚时,王先生向段女士支付了6000元的订婚金,并花费1万余元为段女士购置了项链、戒指、耳钉等礼品,此后,王先生又给付了段女士4万元结婚彩礼金。
2014年3月,王先生与段女士举办了婚礼,但婚礼过后,由于段女士不同意,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王先生认为段女士是以恋爱、结婚的方式索取财物而并非真爱自己,遂起诉至永川法院要求解除恋爱关系并要求段女士返还财物。
法院审判:
永川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王先生出于结婚的目的向段女士给付了彩礼,现王先生与段女士婚姻关系并未成立,段女士应将王先生给付的彩礼返还,遂判决段女士返还王先生项链、戒指、耳钉等礼品以及订婚金6000元及彩礼金40 000元。
法官释法:
彩礼在我国有一定的历史,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、聘礼的习俗,这种聘金、聘礼俗称彩礼。我国1950年、1980年《婚姻法》和2001年修改后的《婚姻法》,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,尽管如此,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二)第十条第一款规定: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。
本案中,王先生出于结婚的目的向段女士给付了彩礼,但双方只举办了婚礼,段女士却不同意办理婚姻登记,王先生与段女士的婚姻关系并未成立,理应返还彩礼。此外,王先生为段女士花费购衣款及其他费用消费的1万余元属于赠与及恋爱中的正常消费,不属于彩礼款,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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